2013年10月,南京市民蒲先生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申请117万元20年期抵押贷款,并同意以“本息相等”的形式偿还贷款。但最近,浦志强发现,他已经偿还了7年多的抵押贷款,而他的本金仍然是117万美元。结果发现,银行擅自将还款方式改为“先利息后本金”:利息先支付,117万元本金到期后返还。根据浦志强的说法,他可能还得另外偿还30 - 40万元。
还款方式是贷款合同的核心内容,决定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但是,这两种还款方式适用于不同的人群,并没有好坏之分。“付息前资本”更适用于紧急情况,如做生意和支付月租,一般不用于抵押贷款。浦志强对银行还款方式的改变“势不可挡”,但对于短期内缺乏现金的人来说,这可能太多了。
因此,本案的关键在于,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,即使对借款人有利,也存在违法嫌疑。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,双方必须严格履行。这就是“契约精神”。
回到这个问题上,在与银行谈判时,银行工作人员曾问:“这是用等本息法写的。”每月偿还的本息总额为8092.95元,但仅在2014年偿还时才5609元,当时你没有发现吗?也就是说,浦志强先生知道并批准了还款方式的变更。
浦志强回答说:“因为扣款、转账、计算都是银行的问题,我只负责把钱存到卡上,然后自动还款。”应该说,应对措施已经到位。他作为贷方的义务已经履行了。目前的问题完全是银行擅自修改合同造成的。浦志强不受此无效合同约束。
2013年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法律文件,浦志强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要求继续偿还贷款;如果有证据表明这一变化给他造成了实际损失,他也可以要求赔偿。